南宁市:停车点不给发票不给牌 车主可拒付停车费

2014年11月28日 06:56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袁夏岚 李望舒 李艳芬

  南宁市物价局昨召开提醒告诫会,就新的停车政策实施作出详尽说明

  停车点不给发票不给牌 车主可拒付停车费

  核心提示

  下月1日起,南宁市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就要实施了,昨日,南宁市物价局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车辆停放服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并向公众展示了重新设计的标价公示牌,提醒、告诫各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新政

  下月20日后

  不更换标价牌不得收费

  南宁市新的停车收费标准再过几天就要正式实施了,尽管仍有市民对该标准的提价幅度有争议,但涨价已成必然。下月1日开始,南宁市所有收费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其他路外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停放保管点都将开始实施新的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物价局重新设计了标价公示牌。

  记者了解到,新的标价牌上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定价方式、地区类型、收费依据(收费证明编号)、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停车场地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标价内容不包括收费依据。

  按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每一个进、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采用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按要求公布上述内容。标价牌基本样式为统一监制,根据不同的管理形式,采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价牌统一为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标价牌统一使用黄底黑字。相关经营单位须在12月20日前更换完新标价牌,未及时更换的,消费者可坚持按旧标价牌上的收费标准交费,如因此产生纠纷,物价部门将按照经营者公示的标准(旧标准)进行处理。12月20日后,不按规定设置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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