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能证明污蔑微博发布者是该员工
因为被单位认定为发微博表达对单位的不满,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鲁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须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赔偿。
鲁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做销售,担任市场专员。
科技公司在庭审中称,为了提升公司知名度,公司注册了实名微博,由鲁某担任微博管理员。
2013年,由于经营困难,公司对包括销售在内的部分部门进行了人事调整。
公司称,鲁某作为管理员在微博上发布不实言论,表达对公司人事调整的不满,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4年6月,公司根据管理制度,认为鲁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解除劳动合同。
鲁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
科技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劳动者若违规用人单位应举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虽然出示了微博截屏作为证据,但并未举证证明公司微博管理及发布的相关制度,亦未举证证明鲁某系该公司微博管理人员以及污蔑其公司的微博是鲁某所发。
所以法院对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因科技公司解除与鲁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根据鲁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证明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且劳动者确实存在违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则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属于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