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群众的身体健康,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即使还未实际销售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案。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一成将一批待销售的假烟委托被告人杨毅飞代为存放。2013年10月24日,新都区烟草专卖局在一租住房内查获被告人杨毅飞为张一成储存的该批假冒中华(硬)香烟750条、假冒中华(软)香烟300条,经鉴定价值为53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一成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张一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杨毅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