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前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得交付房屋
通过调整,开发企业向业主交房前,业主必须先交存住房维修资金,不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因维修资金交存不全造成的维修资金使用难、房屋维修难问题。
调整涉及的范围是2015年2月1日以后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2月1日以前已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问题处理的项目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仍执行原有维修资金交存政策。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