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出售顾客个人信息

2015年02月16日 10:09   来源:陕西传媒网   

  将禁止“强买强卖”列入法律条文,明确消协不得以“调解收费”作为经费来源,增加网购维权、电视购物维权相关条款,将消费者维权途径扩展至5种……昨日,陕西省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法)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15日之前,读者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参与意见。

  经营者不得出卖顾客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流加大和电商盛行,因挽回“差评”等原因,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骚扰、侮辱等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无论线上线下,人们在消费、办卡、添加会员等过程中,信息被贩卖、滥用等情况也非常常见。

  新法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明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这些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同时,新法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充分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合理收集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查询、获取和修改本人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服务。

  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网购有问题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眼下,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新法特别增加了与消费者维权相关的内容,在“因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时,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若欺诈赔消费者三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多项罚款事项额度进行了大幅度提升。

  例如,经营者因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由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增加为三倍;拒绝、阻挠工商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以警告基础上,罚款金额增加,由原来的三千元以下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提供了无厂名、厂址、产地、合格证的商品,在警告、没收“三无”商品基础上,罚款额度由原来的三千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最高限提高了13倍还多。

  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人:闫录慧传真:029-87294498电子邮箱:ylh4785@sohu.com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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