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28日对外发布《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按该规定,广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阶段,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调调节及立案阶段等,应当保证有政府法律顾问的提前参与,使政府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
目前广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事前介入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在出现问题后,才让政府法律顾问临时紧急介入,难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该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第一部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
规定显示,广东政府法律顾问要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政府立法、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审查重大合同;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规定提出,广东各级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庭;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
该规定明确广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
广东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当天在发布会上称,将出台配套制度,对各级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事项予以规范。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