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配套办法 职责更明确

2015年03月03日 11:02   来源:每日新报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实施,市环保局也在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和之前已在执行的环保部发布实施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及信息公开等办法,将形成天津大气污染防治的完善的法规体系。

  ■ 大气监测新法实施 超标最高罚百万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处罚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超标或超总量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超标,对遥感监测数据无争议的;对遥感监测数据有争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超标的。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统计超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从重处罚的情形为:主观恶意,明知故犯;后果严重,反映强烈;区域敏感,影响恶劣;不听劝阻,再次违法;超标量大,危害面广。

  ■ 大气环保约谈 公开约谈限期整改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约谈由主管法制工作的或局领导委托法制处处长主持召开,大气处、驻局监察室、总量处、科技监测处、环境监察总队、监测中心、被约谈人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需要参加约谈。约谈应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约谈人应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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