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孙的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小孙告诉记者,维权后她的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期满,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应当顺延,原来的酒店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至小孙哺乳期结束。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范对女职工的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胎政策放开后用人单位咨询多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像小孙这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不再享受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外,其他待遇与生育一胎的相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