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施行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

2015年03月11日 09:56   来源:西安晚报   

  持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颁发的荣誉证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上交珍贵文物只获得几百块钱奖励的情况将得到改变。昨日记者从省文物局获悉,《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本月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以省政府名义颁布的省级同类《办法》,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并行。在物质奖励方面,对公民提供线索、举报走私、保护现场、上交合法来源文物等情况作了奖励规定,其中上交合法文物最高可获得10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奖励。

  物质奖励

  上交合法文物最高可奖励

  10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

  记者获悉,《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现、保护、上交文物和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奖励。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发现文物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文物部门保护文物,经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或者所发现文物遗迹为重大考古发现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

  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

  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500元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一般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现金奖励。

  2014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2030.5元,如果今年有群众上交珍贵文物数量大,最多可获20305元奖励。

  精神奖励

  收藏单位除颁发荣誉证书外

  文物展出时应介绍上交者先进事迹

  《办法》中规定要精神奖励方面与物质奖励并行。其中,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发现文物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文物部门保护文物,以及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或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上交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公民持文物收藏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该文物收藏单位;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上交文物在展出时,文物收藏单位应对上交者的先进事迹予以说明。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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