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民康先生和妻子程女士将合肥急救中心告上法庭。去年底,两人的女儿康某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他们认为,意外发生后,第一辆急救车先将伤势较轻的伤者送去医院,等第二辆急救车来后,康某已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康先生和程女士诉称,去年12月6日,女儿康某和男友鲁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东二环与北京路交口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鲁某某与康某受伤。其中,康某伤势较重。事发后,货车司机拨打合肥急救中心电话。当日10:09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却对伤势较轻的鲁某某进行现场处理并送至医院抢救。直到当日10点27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才开始运送康某,延误了康某的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康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康先生和程女士认为合肥急救中心在此次事故中的处理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合肥急救中心赔偿11536元。
据悉,包河区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安徽商报 作者: 记者 李进 通讯员 张兰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