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学校十名教职人员集体跳槽,新巨人学校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起诉要求任某等十名前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学生退课损失费。最终,海淀法院判决十人向学校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万至30万元不等。
任某等十人原为新巨人学校教师。在职期间,任某等十人曾与新巨人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在乙方的聘用期限内及其与甲方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在乙方离职时,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按月按乙方离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向乙方支付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甲方应向其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的五倍”等。
2014年3月,任某等十人同期向新巨人学校邮寄EMS信件,内含统一打印的《辞职申请书》中称,“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敬请批准。”
此后,新巨人学校经调查,发现任某等十人入职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某培训公司担任授课教师。
因协商未果,新巨人学校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通过裁审程序,起诉要求任某等十名前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学生退课损失费。而任某等十人则否认其入职竞争公司担任教师的事实,并抗辩称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过高。
法院经向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后,证实了任某等十名劳动者同批离职、同批入职竞争公司的事实。法院认为,任某等十人应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向新巨人学校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万至30万元不等,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期结束止。关于新巨人学校主张的学生退课损失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