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强化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弱化责任追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日前举办的蓟门决策论坛上提出上述观点。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实施,至今已有20年。马怀德介绍,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赔偿基本采取抚慰性标准。
国家赔偿的数额标准,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长期以来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等来计算。
马怀德概括了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的几个特点。第一,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有巨大差异。行政赔偿基本上是按照违法原则来建构,只要违法了并且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就有赔偿的义务,但是刑事赔偿或冤狱赔偿不一样,即便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是受害人最终被证明无罪,那么他就有权利得到赔偿。
第二,冤狱的赔偿标准是法定的,而且是具有补偿性的。行政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违法过错行为的一种惩罚。在很多国家,冤狱赔偿是有单独立法的。第三,冤狱赔偿的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的。
马怀德表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是法定损害赔偿,而非实际损害赔偿。“并不是说你有多少损失就能获得多少赔偿,也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国家赔偿的是直接损失赔偿而非间接损失赔偿。比如,明确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极大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而不赔偿间接损失,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伸冤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都没有列入赔偿的规定之中,法院即使想作出这样的赔偿决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马怀德认为,未来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坚持两条原则,第一是合理赔偿原则。不能仅仅坚持法定赔偿而忽略了合理性,有些已经造成的损失虽然没有进入法定赔偿的范围,但是不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如伸冤费、律师费等。
第二是有利于受害人原则。未来的赔偿法修改以及司法适用要从有利于受害人角度去考虑,受害人希望返还原物的,应返还原物,受害人希望折价赔偿的就应该考虑折价赔偿。“因为国家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是百分之百的损失,在赔偿有争议的情况下,应该从有利于受害人角度考虑。”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