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厅了解到,《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近日印发。该办法明确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等6种党委政府及负有保护环境职责的部门将被问责的情形。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国内从省级层面探索完整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重要探索。
据介绍,湖南省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重、管理职能分散在众多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于今年1月和3月,先后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尽职免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该办法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一是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即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一类连续2年下降)的;二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三是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四是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湖南重大项目建设的;五是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为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记者史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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