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计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计行政部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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