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环保新规:损坏生态环境领导干部要问责

2015年04月17日 22: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鹏

    “因涉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各级党政领导、职能部门监督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等都要被问责,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且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17日,贵州省召开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问责”《暂行办法》)出台新闻发布会,正式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新规。

  两个“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问责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的对象、问责的情形及部门权限、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的程序等。

  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并详细列出4条,主要内容涉及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不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环境监管和防控不力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违反环境擅自审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违反生态红线等共34种应当被问责的情形。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明确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责任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贵州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熊德威说。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贵州成为在全国率先对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问题开展问责的省份,该办法共五章21条,明确了问责适用的范围、对象,问责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程序及结果应用等。

  据了解,两个“问责”《暂行办法》是贵州首次系统明确处罚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问责办法,是贵州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在全国明确对生态环境损害、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问责,彰显了贵州坚守生态底线的信心和决心。

  目前,贵州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标志着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进展。(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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