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领导主体责任:下属犯事领导无责将成过去式

2015年04月20日 10:37   来源:法制日报   陈晓英

 

  4月19日上午,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今年3月份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案件情况:今年3月份共计查处问题193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86人。

  第一季度党纪政纪处分4118人

  从中纪委公布的汇总表可以看出,2015年第一季度,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087件,处理6879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18人。在第一季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4118人中,有1人为省部级,39人为地厅级,400人为县处级,3678人为乡科级。

  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1761起,占34.61%;违规发津贴补贴或福利845起,占16.61%;大办婚丧喜庆816起,占16.04%,这三项排在前三位。

  此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等也紧随其后。

  在此之前,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共查处问题77606件,处理人数超过10万人,其中3.13万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追究领导“主体责任”成新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还密集出现一种新现象——领导干部因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被问责。以往在执行八项规定的过程中,中纪委通报的大多是顶风违纪的当事人;而这一次,不只是犯事之人被通报,就连他们的分管上司、直接领导,也被通报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月12日,广东省纪委通报7起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4月10日,云南省通报称,截至目前,全省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已达252人。

  4月8日,江西省通报5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典型案件。

  分析这些具体案例可以看出,领导干部被追究主体责任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因为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而受罚的,因为下属或下属单位公款大吃大喝、公款送礼、发节日费、转嫁接待费用等严重违纪问题而被问责的,也有因为本单位司机多次公车私用而受到处分的。

  如果说十八大以来,在执行八项规定的过程中,各级纪委抓重要时间节点、不放过任何“小事”的做法已经让外界印象深刻的话,那么,2015年,就称得上是执行八项规定、落实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年”。分析人士表示,下属犯事儿,不仅自己受罚,领导也跟着受罚,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八项规定中的一个新的突出现象,体现出作风建设更加严格化、制度化的趋势。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所谓“主体责任”,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第一责任”,而同级的纪委,则负有“监督责任”。这样的任务规划,是为了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党委“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认为地方的发展、业务的提升是“第一要务”,而忽略了党风廉政队伍建设。

  “这么多年,作风问题我们一直在抓,但很多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一些不良作风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长一茬。症结就在于对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估计不足,缺乏常抓的韧劲、严抓的耐心,缺乏管长远、固根本的制度。”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谈到作风问题的“顽固”与“反复”,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道。

  从八项规定,到以反“四风”为核心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辅之以各级纪委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和通报,党的作风正在不断好转。但正如习近平所言,这是一场“永远在路上”的斗争,“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记者 陈晓英 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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