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他人违法自建房屋,过不了户怎么办?重庆市三中法院21日向媒体表示,以其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法院认定因涉诉房屋系违法自建房屋,故双方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由出卖人返还房款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013年3月22日,刘广与李氏父女(均系化名)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氏父女自愿将位于重庆南川某小区1号楼楼上于2003年自建的顶层房屋一套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广;李氏父女必须将水电气光纤单独过户在刘广名下,费用由刘广承担。
大半个月后,刘广向李父支付了购房款12万元。但由于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和批建手续,所以房屋水电入户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刘广无法正常居住。
刘广与李氏父女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氏父女返还其购房款1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时,李氏父女在庭上辩称: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刘广明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还要购买,所以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而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未出示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且李父亦承认该房屋系其自建,未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李氏父女应当返还刘广购房款12万及资金占用利息。
李氏父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是对无权处分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其前提是标的物属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品。而本案诉争房屋已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故本案不能适用其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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