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27日通报称,该院一宗购房合同纠纷当事人张某娥因为自身原因一审输了官司后多次辱骂法官。经警告无效,法院对张某娥当场予以司法拘留,并罚款500元。眼看被戴上铮亮的手铐,张某娥顿时转变态度,急忙承认错误,并向法官道歉。
2012年10月,来自广东省惠州市的40多岁女子张某娥在东莞市厚街镇看上了一套商品房,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价50多万元。
签订合同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娥需付三成房款即16万多元,当天支付5万多元,11万元分12期付清,剩余七成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交楼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前,为带装修商品房。合同还约定,如果出现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业主应在30日内书面要求退房,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及退房权利。
2014年1月,开发商通知张某娥收楼。张某娥对房子的装修情况不满,认为交楼情况与约定不符,拒绝收楼。
不久,张某娥向东莞市第二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协议书,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共62多万元。
开发商则称,即使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张某娥也超过了约定的解除时间。开发商还提起反诉,称张某娥没有如约付清首付款,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购房款7万多元及其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因张某娥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了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此外,张某娥确实存在拖欠首期款的违约行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娥的解约请求,并判令其立即向开发商支付剩余首期款7万多元及违约金7万多元。
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张某娥表示无法接受,多次致电法院审判人员,质问该案判决依据。经审判人员多次耐心解释,张某娥依然无法接受,并在电话里辱骂法官,多次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词句。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张某娥注意用词,但张某娥置之不理。
张女士日前又来到东莞市第二法院厚街法庭。对于张某娥对判决的疑问,经过法官长达近一小时的耐心解释,张某娥仍无法接受一审败诉的事实。法官向张某娥告知释明,如果她确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张某娥情绪激动,还对法官进行辱骂,并拒绝道歉。
法院当场作出决定,对张某娥予以司法拘留三天,并罚款500元。眼看被戴上手铐的张某娥急忙承认错误,并写下了一份道歉书,但此时后悔已晚。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途径,但绝不能以损害司法权威的方式进行肆意发泄私愤。(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