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陈石春介绍,该《办法》根据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现状、特点和规律,对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实施安全等级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力度等六大“亮点”。
以实施安全等级管理制度为例,“以往就是按照人数来划分等级,没有细则区分,目前已经形成的标准里,按照人数、场地、活动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特级、高级、中级和低级四等级活动,再做一个规范。”浙江省公安厅巡特警管理处处长朱国振介绍,确定活动的安全等级,并由承办者和实施安全监管的公安机关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相对应的工作要求,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监管责任。
“群众自发聚集活动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没有组织者和承办者的活动,公安机关要承担起相应监管责任。”陈石春表示,针对上海外滩群众自发聚集引发的踩踏事故,基于确保公共安全考虑,《办法》专门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此外,朱国振也指出,在《办法》未出台前,考虑到安全问题,一些大型群众活动未能通过批准。今后,对于大型活动的审批将阳光透明,只要符合相关安全条件,人为的阻碍会逐渐减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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