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现新规 贷款最低首付调至20%

2015年05月06日 09:54   来源:新文化报   

  5月4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借款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表示,本次新规主要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下称“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还贷不可超过6次

  本次发布的规定通知中指出,借款职工如果有提前还款的意愿,必须满足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的前提条件,方可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提前还贷次数也有要求,通知中规定:贷款期在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1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0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2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依此类推,总数不能超过6次。同时,借款职工提前还款时需注意时间间隔问题,在本次通知中规定,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每次不低于5万元。而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还款 公积金余额与现金不能混搭

  本次新规中规定,借款职工提前还款不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借款职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记者拨打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借款职工可以全部用现金提前还款,且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充足的前提下,也可以全部用账户内余额还款。无论何种方式还款,还款后,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可足够偿还1年贷款本息的余额。同时,规定中也说明,已签订冲还贷协议的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适用本规定。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相关的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3〕8号)执行。

  首套房最低首付2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目前长春市居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满足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条件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总房款的30%降低到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最低首付20%。

  此外,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记者还查到,对拥有一套正在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正在偿还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同时不允许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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