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近日印发《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从2015年起,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普遍试行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和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河北省金融扶贫合作单位每年安排县域扶贫专项投放,投放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5倍。贷款投放计划落实到每个县,并由合作银行按月统计贷款发放情况。
该《方案》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放大扶贫资金效益,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步伐。
《方案》明确,2015年,河北省扶贫办将抓好8个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和17个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示范县,对其加大扶持力度。同时,省扶贫办还确定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信用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为河北省金融扶贫合作单位,并签订协议,就金融扶贫进行全面合作。从2016年开始,积极支持和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扶贫,并执行相同政策。
《方案》指出,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贫龙头企业,也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全部用于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银行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并最终由各县金融分支机构自主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
河北省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省市县三级投入和面向社会多渠道筹集工作机制。2015年,河北省安排每个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示范县风险补偿金600万元、每个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示范县风险补偿金300万元;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各县及阜平县,每县从1.5亿元担保基金中拿出20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
此外,河北省将建立风险补偿退出机制,根据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0天超过3%的县,暂停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合作银行允许的范围之内,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县,终止该项贷款业务,对已投入的风险补偿金进行清算后,剩余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收回,用于其他扶贫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