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几大变化
变化一:当事人来法院起诉、自诉
以往:法院可能暂不接收起诉状、待决定立案之时才接收诉状或不接收诉状。
现在:法院初次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变化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自诉
以往:口头告知当事人,补正不限定期限。
现在:口头释明的同时,应发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变化三:关于敏感性纠纷的起诉
以往:实践中因非正常上访引发的起诉、以中央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被告的起诉、涉及国家某方面政策的起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等通常被视为敏感性纠纷,起诉材料可能被搁置不予处理或“不立不裁”。
现在:敏感性纠纷仅被限定在“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事项上。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变化四:立案时限的起算点
以往:立案时限从通过法院立案审查、接收起诉书开始计算。
现在:法院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争议
滥诉尚无明确定义
立案登记制可以化解“立案难”的问题,但也带来了违法诉讼、滥用诉权等新问题。
此前,曾有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竟是认为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还有一位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称自己乘坐去外地的火车时,听到有人辱骂自己,于是就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
“现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滥用诉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面对这些“奇葩”案例,北京高院立案庭副庭长杨艳表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不是属于滥用诉权的一种,尚无明确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立案阶段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不能因为起诉的案件多,就不予受理,还是要根据现行的起诉条件来进行审查的。”
杨艳表示,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现有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会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有虚假诉讼的情况,就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立案阶段没有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的,那么审判庭会进行审查,驳回诉讼请求并给予当事人相应制裁。”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