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原行长助理何某为买房向客户“借30万元”,得知被查又要求客户出具假还款收据。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上诉。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0年。
52岁的贺某是北京人,先后担任公司部经理、贷审会委员,案发前为行长助理。昆仑银行总部在北京。
西城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7月,贺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皓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某索要30万元。此后,贺某在没有还款的情况下,让方某出具还款收据。
贺某供述,2011年七八月,皓泰公司因建设克拉玛依会展中心项目,向克拉玛依分行申请1亿贷款,材料报送到昆仑银行信贷管理部后,主管行长召集贷审委员会委员讨论贷款,贺某反对,该笔贷款被否决。
2012年五一期间,贺某和家人到上海探亲时,在上海挑选了房产。同年7月,贺某给方某打电话,说买房差30万元,让方某帮忙。方某把30万元汇给贺某。
2012年七八月,皓泰公司向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申请信贷授信,上报到总行后,贺某投了同意票。
2013年10月13日,贺某听说组织要调查他,赶赴克拉玛依市约见方某,提出他给方某打一个借条,让方某给他写一个收据。方某说直接写收据,注明借条丢失,双方还商量还款地点等细节。贺某表示他曾提过还钱,但方某说不急,他想这钱就用不着还了。
在法庭上,贺某辩称其与方某是借款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在皓泰公司申请贷款授信期间,以借为名向方某索要钱款用于买房,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还款,还让对方出具虚假收据,构成受贿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贺某不服上诉。
贺某称,其只是昆仑银行贷审会委员之一,对于是否贷款给方某的公司并无决定权。其前往新疆让方某制作虚假收据,只为应付调查,想等风头过了再还钱。
终审判决
借钱时存款超30万 实为借机索贿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通知证人方某出庭,方某称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后,主审法官于2015年2月10日前往新疆调取证人证言。
方某称,钱到账以后,至少有一次贺某曾表示将补借条给方某,并称到年底连本带息还钱。其借钱给贺某,是因为公司贷款要通过业务部,贺某是业务部经理,为了业务方便等原因。
二中院认为,贺某作为昆仑银行高管,与客户方某并无深交,也无其他经济往来。在皓泰公司申请贷款期间,贺某向方某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无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时贺某个人存款超过30万元,借款后有偿还能力却不归还。得知被调查,贺某远赴新疆,让方某为其出具虚假收据,实际上仍未还款。故贺某名为借款,实为以借为名索取财物。
二中院认为贺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贺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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