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江西吉安市原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林翘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林翘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10年10月,林翘银利用其担任江西峡江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工程承揽、项目运作、房产评估、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752.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林翘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林翘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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