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铁车厢内饮食最高罚200元

2015年06月26日 08:15   来源:法制日报   韩宇

  □本报记者韩宇

  8月1日起,乘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处罚。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批准了《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禁止穿着污浊衣物

  轨道交通事关公众利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条例以提升运营服务质量为理念,围绕加强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及权益,分别对市政府、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职责以及乘客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强化了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

  为了进一步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和权益,条例从维护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方面,对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分列十四项设定了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动物乘车”、“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地铁饮食问题作出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建立健全了运营服务制度,突出了提升运营服务质量的理念。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要求其建立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第三方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以及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开。

  普及应急救援意识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规模大、突发事件影响广,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将轨道交通的安全和应急管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系统规范。

  条例规定了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维护责任及安全检查制度等内容,其中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确保完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设备的位置、使用方式,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应急救援意识。

  条例要求轨道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做好应急运力、人身事故处理和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形成了上下联动畅通的应急体系。

  不听劝阻再处罚款

  轨道交通线长、点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站台车厢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多为即发性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管理和执法既不现实,操作性也不强。

  因此,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进行了授权。同时,为保障处罚权审慎行使,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处罚权,仅限定为200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较为轻微。而且,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是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先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充分体现执法人性化。

  大连市轨道交通执法队伍人员目前已经确定,全部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长、副站长等兼职,经大连市政府法制办考试合格后持《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第一批执法人员数量约有40人。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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