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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目前,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不久将颁布实施。该条例草案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人们一方面对条例大加称赞,认为条例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关怀,另一方面对条例能不能切实落实充满疑问。那么,目前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如何?条例出台后如何推动落实?记者连日来对此进行了调查。
社会压力大劳动保护差 女职工有苦难言
在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我省目前使用的仍是1990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尽管25年来《细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职工劳动保护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该《细则》明显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调整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等,但我省配套实施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近年来,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曾多次呼吁,希望我省尽快出台相关条例。
其实,由于独特的生理特点和所承担的家庭角色,女性在工作和生活中本身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不少难言之隐。
4月18日中午,在长风街世贸中心的某一英语培训学校的休息区坐满了家长。在这些等待孩子下课的家长当中,以女性家长居多。据了解,她们多数为职业女性,不仅有自己的工作岗位,还肩负着巨大的家庭重任。
记者对她们进行了随机采访。贾琴是太原市某中专学校的一名教师。对她来说,每天除了去学校代课,还得做家务、帮孩子辅导功课。上班和照顾家庭,耗费了她大部分的精力,很多时候疲于应对。
贾琴告诉记者,有一次前一天晚上辅导孩子功课到很晚,第二天挺着虚弱的身体为学生上课,最后直接晕倒在了讲台上。为此,她请了一周的病假卧床休息,不仅不能照顾家庭,而且还影响了当月的工资收入。
提起经期保护,贾琴更是绝望地摇了摇头。“生理期是没有假期的,虽然很难受,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会坚持挺过去。”贾琴告诉记者。
另外一位学生家长李红告诉记者,她在工作中的正当权利同样得不到保护。李红在山西某银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九成以上的职工均为女性。而公司明文规定,每人每月只能休息两天,而且员工中午不能午休。李红说,这样高强度的工作,自己身体很难吃消。再加上她要照顾孩子,每周都要请假,这样算下来,一个月的工资就少得可怜。
然而,很多同事却很难承受这样高强度的工作。李红向记者讲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之前有位女同事,因为身体难受,就偷偷跑到休息区休息,不料被老板发现,因此,在公司大会上这位女同事受到点名批评。之后,女同事向领导请了两天病假,要求回家调养身体,不料等她回来上班时,却被公司借故辞退。
在记者随机采访到的20位女职工中,有七成的女职工说出了在工作当中所遇到的不公平待遇。由此可见,目前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很多女性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条例为女职工带来福音 执行落实或成难题
近年来,女职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女性结婚、生育成为其用人“禁区”。女职工正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例子比比皆是。
省妇联权益工作部李丽娟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时期女职工权益保护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存在性别歧视、侵害女职工的现象;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安全卫生条件得不到改善;卫生费发放标准不一等。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我省广大女职工来说无疑是福音,人们期待条例早日颁布实施。
不过,尽管充满期待,但也有人对条例能否落实产生了疑问。新浪网曾针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做过一项调查。在参与调查的近3000名网友中,有83.1%的网友对条例表示赞成,反对的占12.1%。条例草案受到大家热捧的同时,如何促进条例的落实也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人们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曾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然而,规定实施3年多来,我省真正按照规定执行的企业单位却少得可怜。
高甜是太原某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她向记者表示,在培训机构中,女职工的比例比男职工大。在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时,高甜表示,公司没有去执行,因为对于自己的培训机构来说,如果女职工在生理期都要休息的话,公司上班的人数就会太少。她说,如果将所有的规定执行下来,企业用人成本会大幅提高。
何曼是长风街一家绘本馆的老板。她向记者表示,新条例充分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自己可以理解。但是,考虑到用人成本和馆里盈利情况,新条例完全落实下来比较困难。由此看来,用人单位的不执行或将成为条例实施的障碍。
用人企业执行起来有困难,相关部门仍需加强执法监督。但在现实当中,政府相关部门也不可能有足够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深入所有的用人企业单位对其招聘、任免、请休假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所以,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监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考量。
女职工需加强自身保护意识 各方共同努力促条例落实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劳动关系主体本身具有“强资本、弱劳工”的特点。加上我国的法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不力,使得条例的落实着实不易。
条例草案对女职工的保护贴心而周到,然而对于很多企业单位来说,用人成本会大大增加。要想使得条例真正落实下来,政府需要找准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点。那就是既要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又要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既要加大对侵犯女职工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又要使女职工树立诚信意识不能恶意请假。
用人单位是条例落实的主体。要想让条例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执不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不做条例中禁止性规范所禁止的事情,另一方面要积极履行条例中命令性规范所要求的内容。
太原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创业型公司,我们愿意执行条例,这样能够体现出企业的人文关怀。只有女职工能够把精力放在工作上,才能提高工作效率。王鑫表示,目前很多企业不愿意给职工足够的假期,其实并不明智。现代社会,人才是竞争的核心。我们需要提高的是员工的劳动效率,所以给员工充分的人文关怀是很有必要的。
在3月31日召开的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袁进曾表示,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体现了我省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但要注意在权益保护中,区别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和家庭责任。比如,给女职工的津贴补助由财政支出,而企业与家庭去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出台后,政府还需着力推动条例的实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的党日红曾著文表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条例实施的责任主体。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条例的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应当以各种方式对女职工保护措施做进一步细化和深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制裁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于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实行严厉的惩罚。
除此之外,女职工还需要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曾对全省11个市和部分产业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研。他们发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只用女职工“黄金年龄段”,不愿意承担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责任。更糟糕的是,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很差,比如存在一旦发现怀孕就自动离职的现象。女职工只有懂法,并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促使条例真正落实下来。
女职工劳动保护,既是自身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想使得条例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记者 刘瑞强 实习生 裴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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