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警解读“跨省异地缴纳罚款”:银行拒收可投诉

2015年07月02日 09:49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1)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实施,四川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施行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据悉,6月27日前,四川省各级公安交警已完成了业务培训。为了方便市民,四川公安交警发布“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指南。

  投诉电话

  工商银行95588;

  农业银行95599;

  中国银行95566;

  建设银行95533;

  交通银行95559;

  邮政储蓄银行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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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交通违法情形有哪些?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生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处罚地或者处罚地以外省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二是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是,被处罚人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缴纳罚款。

  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警察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录入交通违法处罚信息。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处罚信息导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确保当事人及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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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怎么缴纳?

  7月1日起,适用跨省缴款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在省内或省外缴款。省内缴款的,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所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和中国银联、中国电信的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并可获取缴款凭证。同时,违法行为人也可通过由公安交警部门购置并联网的警务通、POS机、自助机具和“四川公安交警罚没款对账查询系统”授权的驻点代收、互联网自助认罚认缴等方式缴纳罚款。省外缴款的,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财政厅委托的代收银行在省外的银行柜面缴纳罚款。跨省代收银行,7月1日起,当事人在四川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以罚款处罚且符合跨省缴纳罚款情形规定,可以到四川省以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述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者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

  据悉,跨省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如需要财政票据的,可在缴款后通过现场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提出开具财政票据的申请,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应通过“四川公安交警罚款对账查询系统”核实其缴款信息无误后,打印《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并加盖开票交警部门收据章出具给当事人(对通过邮寄信件等方式索要财政票据的,通过邮件方式将财政票据寄到被处罚人在“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的住址)。对同一笔违法行为仅能开具一次财政罚款票据。

  跨省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多缴纳或错缴纳罚款的,向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退款,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罚款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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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查询?

  查询违法记录和缴款后违法状态变更情况,有如下途径: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查询;二是登录代收银行网银查询;三是通过四川交警公共服务平台查询(www.scjj.gov.cn);四是打四川交警便民服务中心966669查询。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设置专人专岗受理咨询服务,通过设立服务电话、在执法办公场所设置专席、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和解决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966669”(四川交警便民服务热线)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被处罚人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虽在同一省(区、市),但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当事人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由处罚地交警部门受理并对申请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交通违法罚款处罚信息传递至“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当事人到银行缴款时,银行通过业务系统未查询到交通违法处罚信息的,当事人可通过服务电话向处罚地交警部门查询,处罚地交警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手工上传违法记录,以便当事人顺利缴纳罚款。当事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中系统显示为“违法未处理”状态,而当事人提出已缴纳罚款的,交警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对,确认“已缴款”的,通过该平台更新违法状态,防止延误当事人办理业务。(卢学民 记者 锁千程)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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