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确超限车辆治理主体责任

2015年07月04日 09:41   来源:法制日报    

    6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新出台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在会上介绍,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从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应急管理、服务与监督五个方面全面规范了公路管理。

  张山介绍,近年来,重庆市对交通事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公路里程不断增加,对内对外交通网络逐步完善,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公路的快速发展为公众出行提供了极大方便,同时,公众对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更好满足群众需求,保护公路路产,保持公路质量,提高公路效能,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制保障。而重庆市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公路管理工作上不够完善,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条例对完善重庆市公路交通法规体系,促进重庆市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张山说,条例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制度设计,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提高依法养护、管理公路水平,推动公路事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有许多制度创新点和亮点。一是强化乡道、村道的监管权限。长期以来,重庆市对占全市公路总里程90%的乡道、村道的监管一直缺乏有效措施。针对这种“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困境,条例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管理权限。二是明确了超限车辆治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超限车辆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理,还可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其他管理部门共同执法。三是以人为本,建立通行保障制度。道路施工不得随意封闭道路,如果公路必须封闭施工或者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封闭的,必须履行公示公告义务,保障公路使用人的通行权和知晓权。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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