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意见

2015年07月08日 09:02   来源:人民网   罗书臻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见今日二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民四庭庭长罗东川介绍有关情况并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文见今日三版)。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若干意见》简要概述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内涵、时代精神和目标宗旨,并结合人民法院职能,明确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目标任务。罗东川介绍说,这些目标任务包括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若干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坚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统筹协调,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罗东川说,《若干意见》还强调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采取登记立案,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完善域外证据审查制度等。

  改进外国法查明薄弱环节

  《若干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并特别强调了要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等内容。

  罗东川介绍说,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涉及域外法律查明适用的法律案件有166件,涉及案件的类型有41种,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买卖、股权转让、船舶抵押、借款。需要查明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外国的法律条文、判例和国际条约,还有港澳台地区也占了一部分,需要查明的有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方面的情况。

  罗东川表示,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的职责,但在过去这是薄弱环节。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今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的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法律法规将是开拓的重点,并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关的机构能够给予相关的支持。

  先行先试拓展司法协助

  《若干意见》强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并提出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积极倡导开展司法协助互惠的建设性意见。《若干意见》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可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而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

  罗东川表示,国际司法协助是涉外案件审判当中重要的环节,所以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显得非常的重要。他介绍说,截至今年3月,中国已经与64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的条约122项,有104项已经生效,民商事司法协助有19项,其中17项已生效。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有19项,已全部成效。在涉外的司法文书送达方面,2014年,我国法院向68个国家提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请求,数量达1490件,同时也有40个国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数量为1162件。(记者罗书臻)

 

(责任编辑:秦宇雯)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