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事件追踪 法律专家:发帖人不构成侵权

2015年08月14日 10:20   来源:中国江苏网    纪树霞

  男童养父母在起诉书中称,徐先生在网上散布小宝照片的行为,已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其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对于这几项侵权能否运用在此案中?记者就此采访了原告的法律专家,专家表示徐先生的行为“一切有利于公序良俗,不能说是侵犯了孩子的权利”。

  专家解读>>>

  社会学者:

  在法律框架内的披露行为值得提倡

  虐童案件频发,就在几天前,常熟一名4岁男孩因在家喝脏水、又不听从管教,被亲生父亲绑在练习拳击的沙袋上暴打,后抢救无效死亡。而记者了解到,死亡男孩的父亲使用这种残忍手法毒打孩子,已经不是第一次。因此就有人提出,如果在惨剧发生前,能有好心人及时披露该父亲的暴行,男童就不会无辜丢了性命。

  在网友看来,徐先生充当的就是这个好心人的角色。那么,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徐先生的披露行为在起到保护孩子权益的同时,是否对孩子构成了侵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市社科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授朱未易,朱教授认为,任何事情的处理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如果发帖人的披露行为遵循了法律规定,孩子的亲生父母就不应谴责,毕竟过度维权也没有道理;但如果发帖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未尊重孩子的隐私权、肖像权等,那父母当然有权去维护自己孩子的权益。事实上,该事件中,徐先生发帖时已对孩子的脸部作了处理,也没有明确指出孩子的姓名、家庭住址,养父母或亲生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所以这不能算是侵犯孩子的权益,他的行为只是为了引起社会关注,让父母受到良心谴责,值得提倡。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

  发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

  发帖人徐先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诉的几项权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不存在侵权。”

  严律师说,首先,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徐先生在网上发帖的行为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善意,想帮助孩子,所以不构成肖像侵权;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严律师认为,发帖人并未说小宝是“坏孩子”,也没有损害小宝的形象,所以不构成名誉侵权;另外,关于侵犯隐私权一说,严律师认为,收养手续早就经过相关部门公证了,这根本就算不上隐私。

  另外,严律师还指出,孩子在受到伤害时,作为亲生父母都未能帮着维权,发帖人通过舆论方式帮孩子建立救助渠道,这也是唯一的办法了。“总而言之,徐先生的动机是好的,他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公序良俗,不能说是侵犯了孩子的权利。”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

  事情出了后不该过度维权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表示,发帖人徐先生的行为应该算是一种“批评行为”,不构成对孩子及其亲生父母的侵权。虽然中国有句古话叫“家丑不可外扬”,但家丑就算外扬了,也不能算是侵犯隐私。至于索赔高达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崔律师称“肯定是高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可索赔多少,但在以往的精神损害赔偿判例中,并没有案件能达到这个数。

  同时,崔律师称,发帖人的个人目的外人无法揣测,但养母李某的违法行为确实是存在的,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小宝是他家的养子,但自己的孩子也不是想打就能打,事情出了后更不该过度维权。

  事情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网友评论>>>

  网友“特洛伊的阿喀琉斯”:没脸,没身份信息,谈何侵权。他们干嘛不直接把孩子卖了,那多来钱啊,卖了一个接着生接着卖。

  网友“我家有个小天使”:可以告他们遗弃吗?

  网友“PIGEMAJIA”:本来可以不养娃,现在居然要养,肯定想弄点钱。

  网友“百里屠苏”:发帖人绝对不是冲着钱发的帖,但亲生父母绝对是冲着钱才起诉的。

  网友“450385744”:亲生父母行为卑劣,应该抓起来的倒是这对亲生父母。

  虐童案时间轴

  4月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小宝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当天,网友“朝廷半日闲”在微博上发布小宝被打照片,引起网友大量转发。

  4月5日

  凌晨,养母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鉴定,李某殴打小宝致其轻伤一级。

  4月1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6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4月19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某的决定。

  7月20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向浦口区法院就李某案提起公诉。

  8月12日

  小宝与其亲生父母状告网络发帖人徐先生侵犯多项权利。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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