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市、引起全国关注的特大P2P集资诈骗案(本报2014年4月21日、2015年7月9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被告人周辉,1982年2月出生,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2011年2月,周注册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委托他人制作“中宝投资”网站上线运营。2013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12月13日,有关职能部门向衢州警方移送线索,举报中宝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周辉有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嫌疑。随后,衢州警方展开侦查。2015年1月1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同案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6月25日,衢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认定,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累计先后向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6.91亿余元,尚有1136名被集资人共计3.56亿余元本金(扣除先期已支付回报)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上述银行帐户中扣押现金共计1.8亿元。周辉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人民币1.75亿余元。
法院认定,周辉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辉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集资款,之后对集资款随意处置,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认为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建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中宝投资咨询公司及中宝投资公司系周辉从事集资诈骗活动的平台和工具,对该种情况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关于周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本案属单位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理由,衢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周辉作出上述判决。同案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