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放开部分停车场收费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5年08月15日 00:00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牛思远)14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向社会公布《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8月15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咪表等收费仍由政府定价

  其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与住宅小区共用部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方法确定。《通知》鼓励上述放开价格管理的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仍由政府制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严查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停车服务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市场监管;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大力培育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话语权,积极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畅通价格投诉热线,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定价权,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通知》也对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了要求,明确停车场经营者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表示,如遇上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物业服务规范和停车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强制服务、未采用规定物业合同文本等行为,则可向当地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各地停车场、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处理。

  ■解读

  小区停车费谁说了算

  广东放开部分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未来收费制定和调整到底谁说了算?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有什么不同,此次放开是否涉及“车位物业服务费”?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共有产权车位停车费需“双过半”同意

  放开政府管理价格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到底谁说了算?

  省发改委表示,《通知》中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的产权情况不同,具体决定收费的主体也有不同。

  如停车场经营者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不管是制定还是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都需要达到“双过半”——也就是说,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执行。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也要按照业主“双过半”的原则实施。

  如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就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此类建设单位、个人自行向他人出租的,租金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属于此次《通知》管辖范围。

  “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不等于“物业服务收费”

  此前,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放开。

  对此,曾有媒体提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是否意味着其停车收费标准暂时保持不变?”省发改委介绍,“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不等于“物业服务收费”。此前转发国家通知中涉及的“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指的是物业服务收费,即俗称的“车位物业管理费”。8月15日起放开的住宅小区停车费则是“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产权属于业主个人,业主并不用缴纳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只需按相关规定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省发改委表示,车位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车位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我省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即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别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调整,也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向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牛思远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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