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日前,山西省发布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特别细致入微,甫一公布,就引发社会关注。这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为什么会这么细?如何确保落实?这么细致的保护,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门槛吗?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 条例这么细,有没有依据
将散见于各部法律中的原则细化,以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据介绍,近年来山西省总工会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开展了10余项专题调研,发现社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视不够,女职工仍属于职场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益、人身权利被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处处长胡素锋说,我国妇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对完备,但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地方性法律,更应注重操作性、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将散见于各大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
“山西新条例的最大特点,是对女职工的‘五期’防护。”胡素锋介绍说,女性有属于自己的生理特点,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以前的法规没有把更年期放进去,是‘四期’防护,现在之所以改变,是因为对‘女性更年期生理大调整’有了更深的认识。特别是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女性更年期提前;退休年龄延长,更年期往往发生在劳动过程之中。这就更需要用人单位和国家担起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责任。”
《条例》不仅规定,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同时也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的女职工,应当给予1至2日的休息。胡素锋说,这是因为有一部分人确实不能承受,应该休息。满3个月流产、满7个月引产也将享受法律保障。
此外,《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日;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日;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日;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且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条例》还要求,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女职工的安全。胡素锋说,“从人身侵害来说,女性容易被侵害,采取保护也有必要。”胡素锋还表示,目前不孕不育增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胎儿的健康。山西属于缺陷儿童出生率比较高的省份,更应该确保女职工优生优育。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张永英指出,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又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出台的《条例》,就是根据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比国务院的《规定》,山西的《条例》中出现了一些新内容,同时把一些原则性规定变成了具体规定,还是有突破和进步的。
二问 规定好是好,落实怎么保
大规模宣传+劳动执法检查、行政监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障得更加细致,无疑是好事,但怎样才能确保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张永英建议,在监管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规定》的相关内容列入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全国总工会及其下设的女职工部也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保障女职工权益。从女职工的角度来说,除加强维权意识外,还应找到具体办法,如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把《规定》和《条例》的内容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只有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自身多方合力,才能让《条例》真正走下纸面。
胡素锋坦承,《条例》的落地必然有一个过程。但就目前来看,有许多利好因素。
9月1日,山西省、市、县同日同步开展《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举行启动仪式、进行现场咨询、展板展示工作;举办全省《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举办专题培训,培训宣讲员队伍;组织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依靠培训后的各级工会宣讲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宣讲活动,扩大《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形成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社会氛围。
同时,人大、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还将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查重点,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山西还推行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发现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由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对拒不协调处理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女职工也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会不会碍于情面与自身发展,不敢主张合法权益?胡素锋说,立法既是规范,也是引导。《条例》要求工会及时掌握女职工的诉求,引导她们按照法律法规享受权益。
张永英认为,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确实存在,而这还是因为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要想破除这种现象,必须依靠政府的监管,提升监督质量,加大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了,职工的维权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了。
三问 保护提高了,影响就业吗
增加企业成本有限,反倒可以提高效益
《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后,有人担心会增加企业负担,加剧企业对女性特别是未生育女性的歧视。那么,果真如此吗?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说:“从用人单位来看,《条例》对女职工的保护是最基本的保护。执行《条例》所需的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比较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国家支出,很多措施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支出。另一方面,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加企业的美誉度,同时还可以增强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样反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胡素锋说,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利与照顾其特殊利益,是不矛盾的。“很多时候,保护女职工权益,通过企业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不一定非得通过增加投入来实现。管理上的创新、轮班安排等,都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胡素锋说,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劳动和卫生环境,这是企业无可推脱的。要想到,保护女职工,也是保护企业自身。任何一个女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问题,也是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问题。
对于进一步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减少职场性别歧视,张永英建议,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者,要在机制上寻求创新;最后,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要以打击性别歧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同时要寻求突破和创新,为就业者打开咨询和维权的渠道。 (记者 周亚军 张 鹏参与采写)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