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劳艳燕 陈媚 实习生 谭娟/文 记者 潘浩/图)眼下城里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也因此派生出不少问题,小区里养狗噪声扰民,小狗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泄等问题也给市民带来困扰。
新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注意到,针对当前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泄、伤人、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该条例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养犬区域有划分
现象:校园内无视禁令私自养狗
广西大学空谷校园网站7月3日刊登了一组8张名为《【毕业季】大学回忆:小莫和他的汪汪》的图片,表现了图片主人公小莫和他的宠物“汪汪”的四年大学生活。图片和文字说明显示,这四年里小莫和他的宠物曾出现在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
广西大学学生小光告诉记者,在他住宿的楼层里见过3只宠物狗,养狗的就在楼道里遛狗。“很多人不满犬只吵闹,告到宿管阿姨那里。”小光曾养过一只小型犬,也被同学投诉过。
小光称,学校是禁止养狗的,但仍然有同学偷偷养。记者从广西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了解到,2013年9月29日该校公布了《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宿舍管理人员也经常提醒学生,一旦发现在宿舍养宠物会及时处理或者没收。此外学校每学期不定期的卫生安全检查中,是否饲养宠物也在检查范围内。
【规定】
《条例》中对养犬区域作出了明确划分,其中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
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需登记入“户口”
现象:不给爱犬上“户口”
“你家狗狗办证了吗?打针了吗?”这是狗主人间最常见的对话。按照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然而一些狗主人心存侥幸,有的逃避给狗狗办“身份证”,有的则没有给狗狗免疫接种。
“感觉登记没什么作用,每年还要交一笔费用,这个身份证对狗狗来说没什么意义。”市民小韩养了两只贵宾狗,他说为了安全,小狗免疫针是必须打的,但是有些人不会给小狗办“户口”,因为费用高,而且似乎没什么作用。他告诉记者,给第一只小狗办“户口”时,第一年他需要缴纳1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要交300元。“我只登记了一只,第二只算‘黑户’。”小韩说,由于担心没有登记的爱犬出门会被执法人员抓走,他每次遛狗都小心翼翼。
据南宁市公安机关不完全估算,南宁市内的犬只有上万只,但登记在册的只有700多只。
【规定】
《条例》规定,南宁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对不同的管理区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管理。
重点管理区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品种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且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除没收犬只外,并处每只5000元罚款。
小区里养狗注意卫生
现象:小区犬只便溺影响卫生
记者昨日在东葛路一个小区内的行人便道上发现有犬粪便。记者看到,一些犬主正在遛犬,小狗们一路走一路便溺。
小区的一位保洁员说,小区里养狗的人越来越多,随处便溺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这么大的面积,根本打扫不过来,我们以前也提醒过狗的主人,没人听不说,我们还要挨骂。”
这个小区每栋楼的专用电梯上方都贴着“携带宠物请乘坐本梯”的提示,但记者看到遛犬的人很少按照提示乘坐电梯。
家住星光大道西二里某宿舍小区的孙先生昨日也向记者反映了小区的狗患问题。孙先生说,小区里不少居民不按照规定养犬,有的养了多只宠物狗,有的养烈性犬,还有的遛犬时不带铲子清理排泄物,也不给狗拴绳。
【规定】
《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带狗外出,例如不按规定要求拴狗绳、进电梯不给狗戴嘴套等,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的犬只产生明显异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污染物,不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公园绿地不能遛狗
现象:遛狗随意排泄惹人烦
市民赵小姐自小害怕小动物,每次到公园散步时看到跑来跑去的小狗,她就紧张得全身紧绷。赵小姐说,她不反对别人养狗,但在一些公共场合,爱狗人士能否体谅一下害怕小动物的人的感受。“公园里是禁止遛狗的。”赵小姐说。
让市民陈先生不满的是,随着在公园绿地里遛狗的人越来越多,犬只随意排泄,给其他游人造成了干扰。“草地上有小狗的粪便,灌木丛中也有小狗的粪便。”陈先生说,在禁止遛狗的公园,小狗随意排泄,影响了其他人的心情。
【规定】
依照《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二)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四)商场、宾馆、酒楼;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七)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遗弃虐待犬只要受罚
现象:主人心情不好狗狗遭殃
在福建园小区租房子的刘小姐最近有点郁闷,楼上一户年轻人养狗,刘小姐总是深夜被狗叫吵醒,原来是楼上邻居夫妇吵架后大声呵斥狗,甚至还动手,人骂声和狗叫声交织,简直没法入睡。“那狗的哀叫声很可怜。”刘小姐说。
对于死亡的犬只,有些主人也没有妥善处理。“今天早上一出门就看见一条死去的猫扔在垃圾桶里。”市民罗女士说,身边不少朋友在宠物死后,常常为如何处理烦恼。有些人将宠物尸体扔到垃圾箱,有些埋在浅土里,有些交给清洁工人处理。罗女士担忧地说:“有的动物是病死的,如果没有妥当处理,可能会造成污染和传染。”
【规定】
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不得遗弃所养犬;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虐待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所养犬只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深埋处理;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通知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还规定,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死亡犬只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遗弃、虐待所养犬只的,属单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