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18日电 (王婧)最高人民法院18日举行“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通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向记者介绍了福建省闽清某中学一起“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据知,2014年12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女生宿舍开水间因排队提开水的事情与同校女生陈某某发生争吵,随即打了陈某某一拳,导致陈某某鼻骨右侧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是大家眼中的“好学生”,成长于完整、和睦的家庭,性格外向,在学校表现良好,担任过班干部,在校期间曾获得“文体活动之星”、“学习进步之星”、“热爱读书之星”等奖项,具有铅球、标枪等体育特长,并多次获奖。张某某平时交往的人员都是同学,没有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日常寄宿在学校,独立生活能力较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众多校园刑事犯罪案件的起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青少年冲动、易怒,心理素质不稳定;二是校方管理不善,对学生缺乏引导,导致积小恶,酿大祸;三是青少年个人及其家庭法律意识淡薄。
典型案例中绝大多数是因琐事发生冲突,矛盾处理不当,导致一幕幕惨剧。其中,情感纠纷也为数不少。
对于青少年早恋的问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认为,不能一味地“堵”,更应该在疏导上下功夫。应该适当增加一些社会或者户外活动,家庭、学校、教师三方加强联动,加强对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干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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