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社区主任偷电滇池鱼 被拘4个月罚款2000

2015年09月23日 14:41   来源:昆明日报   廖斌

  民警与被告在审判结束后共同将鱼苗投放进滇池。 记者廖斌摄

  昨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滇池边公开审理,官渡区一社区主任张某某及朋友李某两名被告人,由于在今年3月30日于回龙村入滇湖口水域利用电捕工具偷捕滇池鱼16.4公斤,分别被拘留4个月,并判处2000元罚款。认识到错误的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了20万尾鱼苗,在审判结束后将鱼苗投放进了滇池。

  案情回顾

  因嘴馋进滇池河道“电鱼”

  3月30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官渡区回龙村口滇池入湖河道口里电鱼。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驾车赶到回龙村村口时,民警发现一辆乘坐着两名中年男子的货车正要开上环湖东路离开,便堵停货车,并示意驾驶员熄火,接受检查,随后发现货厢内有一个泡沫筏子、一个绿色网兜,网兜内有十多公斤鱼,此外,还发现了一组电瓶和一个逆变器。民警检查完关好货车门,并带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调查,两人是想捞点鱼回家吃,经称量,共非法捕捞鲤鱼13条14.52公斤、鲫鱼12条1.88公斤,共16.4公斤,价值271元,已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滇池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积极悔过

  购买20万尾鱼苗修复生态

  庭审中,张某某和李某表示,虽然知道封湖禁渔期滇池禁止捕捞,也知道哪些捕鱼方法、工具是禁止在滇池中使用的,但不知道河道也不允许捕鱼,虽然觉得电捕器电压升高后很危险,也很怕这个东西,但是光想着弄点鱼吃吃,没想到就触犯了法律。张某某也当庭承认自己作为社区主任,曾组织宣传过相关规定和法律。“在被拘留的4个月中,司法人员、民警、滇管执法人员多次和我们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认识到了错误,诚心悔过,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

  公诉人认为,2名偷捕人员所使用的电捕器为大功率船载捕鱼机,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官渡区回龙村环湖东路桥至滇池入湖口段为滇池一级保护区,属常年禁渔区域。两名被告人明知在滇池捕鱼对捕鱼区域、工具均有相关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仍为了一己私利,竭泽而渔。主观上具有非法捕捞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保护制度,而使用电捕器捕鱼的方法,较一般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方法危害更甚,两名被告人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位被告人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律,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李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悔罪表现好,且能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而且是初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2000元。

  由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2名被告人表示自愿出资1.6万元购买20万尾鲢鱼及鳙鱼鱼苗投放滇池作出生态补偿,并在庭审结束后,与家属、旁听的村民一起将鱼苗投放进了滇池。

  竭泽而渔

  毁灭性破坏滇池渔业资源

  “也许大家认为捕捞的鱼只有十几公斤,算不了什么,大不了罚点款就行了,但是电捕鱼的危害并非在于捕鱼数量的多少,而在于使用电捕器这种捕鱼的方法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存在的严重危害。”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局渔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电捕鱼会对滇池鱼类及生物链条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使用电捕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和鱼卵一般当即就被电死,被电晕的大鱼即使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或造成鱼的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概率加大,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同时,在电鱼的过程中,水中的其他水生生物也会遭到灭顶之灾,比如螺蛳、水生昆虫、蜻蜓幼虫及更小的水生生物,这些都是水中生物中不可缺少的链接,当食物链遭到破坏之后,整个生物链就会完全破坏,因此,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行为,是对水生生物的“斩尽杀绝”,属于掠夺式、毁灭性的捕捞方式,对滇池渔业资源及生物链条造成不可逆的严重破坏。

  滇池渔业资源同时也是滇池水质净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生生物链条是净化滇池水质的重要形式。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少量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沉尸水底,在一定的区域内短时间无法分解就会影响滇池水质,同时破坏的生物系统也会造成水藻等水生植物的疯长,最终会影响滇池的生态环境。此外,电捕器的强大功率对人也有较大的伤害,使用不当或者电捕器漏电,会危及使用者自身或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记者孙潇报道)

  链接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面临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石兰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