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警将不良交通行为纳入公民信用档案

2015年10月09日 13:30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公安局交警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凡机动车涉牌、涉证、涉酒以及其他有一次性记满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被处拘留处罚等处罚记录的、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或交通事故处理有违约行为的、以及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等不良交通行为,都将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民信用档案。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今后贷款、出国、求职等会受到不利影响。

  交通安全纳入信用评价平台

  将降低交通违法率

  今年,宁波市启动了构建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升级改造“信用宁波网”,新建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同步征集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15家单位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年底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上线试运行。明年,宁波市将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窗口”,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将交通安全纳入信用评价平台,将降低交通违法率。

  宁波市公安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已有74884家有车企业纳入交通安全信用评价平台实时监管,基本实现全覆盖。信用评价实施后,重点车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提升,全市客运车辆的车均交通违法率下降34%,三级客运和四级货运以上的营运车辆死亡人数下降70%,工程运输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45%。

  以下不良交通行为

  将纳入公民信用档案

  此次宁波市交警局将不良交通行为纳入公民信用档案,那么哪些不良交通行为将被纳入呢?

  (一)涉及一次记满12分和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15、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违约失信行为

  1、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

  2、违反当事人处理事故的约定行为的(包括快处快撤物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事故处理的)。

  (三)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照片(含军警驾驶证换领)的,驾驶人考试时由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的;

  2、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机动车来历证明、虚假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虚假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虚假免税证明、虚假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虚假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虚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3、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时不如实提供正确联系方式的;

  4、事故当事方提供虚假身份证件、虚假驾驶证、虚假行驶证、虚假保险单或虚假保险凭证的;

  5、事故当事方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虚假家庭成员信息的;

  6、事故当事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替事故当事人冒名顶替的;

  7、冒充当事人或其家属处理事故的;

  8、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的;

  9、利用虚假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的;

  10、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谎报他人姓名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

  11、营运车辆交通违法驾驶人提供虚假上岗证、虚假从业资格证的;

  12、外省籍机动车驾驶人提供虚假外省驾驶员备案登记卡的;

  13、利用虚假驾驶证办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报名的;

  1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培训学习或替他人冒名参加培训学习的。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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