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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意见出台

2015年10月23日 13:48   来源: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记者赵贝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将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运行多年的养老“双轨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后,不同年龄阶段的公务员怎么养老?退休费有无调整?养老金又从哪儿来?

  “老人”“新人”办法不同

  “中人”实行逐步过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具体措施,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实行逐步过渡。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对于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该意见也做了调整,要求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如果发生工作调动,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范围的,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出,基金按每年缴费工资为基数12%的总和转移,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另外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专家

  “免缴费”时代结束 缓解社会养老负担

  昨日,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周云表示,国务院在今年1月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省昨日发布的实施意见,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周云副教授指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存在了几十年的养老“双轨制”将被改变,从制度上解决了因为身份不同带来的养老不公平。

  除此之外,该制度的出台,还有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抚养压力,现行的“现收现付制”会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加大正在工作的人的负担和财政的养老负担,这些问题,都会随着改革的推行得到缓解。

  “老人”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据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离休人员”

  仍按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新制度适用人群

  ●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养老金从哪来

  单位统筹本单位工资总额×20%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8%

  职业年金退休后怎么算

  职业年金

  单位工资总额的8%+

  本人缴费工资的4%

  不同工资人员如何缴费

  情况1

  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时

  超出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情况2

  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

  按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本版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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