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 最高可补2.2万元

2015年11月07日 15:28   来源:中国吉林网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范围、补贴时间、办理流程等都做出明确规定。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根据该《方案》,符合条件的大型客车每辆最高可补贴2.2万元。

  黄标车尾气排放量是绿标车的4-6倍

  据了解,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规定,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即“绿标车”),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即“黄标车”)。

  环保部门介绍,由于制造时间早、制造标准低,一辆“黄标车”的尾气排放量是一辆“绿标车”的4-6倍甚至更高。因为“黄标车”尾气排放量大,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危害,因此,政府才提倡淘汰“黄标车”。

  下列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可享受补贴

  据介绍,长春市将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2015年底前,长春市将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表见附件)。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下列黄标车不享受补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1、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2、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3、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4、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申请补贴时间、程序您看好

  自本方案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可申领财政奖励补贴;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应先到长春市环保局确认(已取得“环保黄标”的不必再确认),经市环保局免费核发“环保黄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报废业务,并在车辆报废后持“环保黄标”及车辆报废手续,到市商务局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

  据了解,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组织环保、商务、交通、公安、财政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置“黄标车”淘汰补贴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长春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审核《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中车牌号、车架号、注册登记日期、回收时间、车辆类别、车辆使用性质、检车有效日期、强制报废时间等信息;对不属于补贴范围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在《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长春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报废补贴的“黄标车”进行审核,核发“环保黄标”作为申请补贴的凭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车辆所有人发放《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并签字盖章;汇总分析淘汰“黄标车”的数据资料。

  长春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申领车辆在《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人账户。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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