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高州一男子以合伙做“狗胆生意”为幌子,先后诈骗3名“合伙人”共约2万元。近日,高州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虚构了广州市某科研单位急需狗胆提取狗胆液进行科研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盛、韦某森、陈某佐与其合伙做收购狗胆生意,先后诈骗3人共19900元。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能坦白认罪,且已向被害人退回诈骗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彭德劲 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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