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江苏省苏州市政府获悉,《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明确对14种群众举报情形,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现金奖励,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对实名举报者,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办法设置了14种举报情形,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现金奖励。其中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给予3000元到3万元的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批发烟花爆竹的,奖励1000元。
办法还明确,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