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引领天津自贸区创新

2015年12月14日 09:47   来源:新金融观察   

  12月11日,央行在网站上一口气发布了对广东、福建和天津三个地方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除了推广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经验外,央行结合各自贸区的“地方特色”,还发放了有针对性的政策红包。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融资租赁产业被放在了重要地位,这一点从总体原则第一条可以看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立足天津区位特征和经济特色,围绕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特点,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带动全国租赁业稳健发展。”

  多个红包“在促进租赁业发展上实现新突破,推出一些更加具体务实、可操作性强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拓宽租赁企业投融资渠道、灵活资金运营、提升业务便利性等多个方面,更加突出天津的区域优势和政策优势。”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此前介绍道。

  在上述《指导意见》(也称“天津自贸区金改30条”)中,涉及融资租赁业的扶持方面的条款多达10条,既有包括单独针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比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李文增对记者表示,他一直呼吁能够在自贸区内依托现有的要素交易平台进行租赁资产交易,依托现有的交易平台比如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先从境内的资产交易流转开始,待该市场的国内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进行国际化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业务。而这次,他高兴地看到《指导意见》中提及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还将从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和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红利中获益。比如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不受经营时间、年度营业收入和净流入额上限的限制;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等等。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一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财务总监对记者表示,对于借用外债的管理突破表示很关注。根据《指导意见》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等等。“融资租赁企业融资一直是个大难题。由于现行外债管理审批条件相对严格且额度有限,对于资金需求大、周转期限长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通过外债筹集的资金杯水车薪。现在可以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简化了程序。”

  期待细则

  当然,由于只是《指导意见》,并没有详细的操作细则,一些被采访的融资租赁企业还是对《指导意见》存在一些困惑。比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通常来说,利用外汇储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指通过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的形式。它作为委托贷款的一种,委托人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委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将其所持有的外汇储备以外汇贷款的形式借贷给需要用汇的企业。

  自从2013年外管局成立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以来,外管局就在不断探索外汇储备的多元化投资方式。此次提及利用外汇储备开展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哪些融资租赁公司和哪类业务更容易申请到这类贷款?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对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一视同仁,是跨境租赁业务优先获得贷款还是哪类业务更容易?”前述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总监表示。

  据一位从外管局离职的业内人士介绍,通常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要求用于采购大宗商品和大型交通工具等业务,不得用于境内使用。如果按照这一惯例,意味着金融系租赁公司和跨境租赁业务更容易获得贷款。

  《指导意见》还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区内已经有企业先行开展了外币租金业务。这对于强化融资租赁业外债币种匹配风险控制,避免汇率的大幅波动带来的货币错配风险非常有益。但是,如何确立“符合条件”这一标准,《指导意见》目前并没有给出详细的参考。

  目前,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而对于有些企业来说,很难以有效满足其在国际化进程中对境外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融通资金的需求。《指导意见》提及将会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究竟放宽的空间有多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则指引。

  新金融记者 盛长琳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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