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12月16日,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管理制度十九条》,对单位和民警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将一律从严追责。
据了解,本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包括的范围、涉案财物保管、涉案财物接收、涉案财物使用、涉案财物处理等具体问题。制度规定,警务保障室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纪委督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视频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法制大队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规范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通过强化案件审核、督导检查,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规范涉案财物的移交、处置等行为。
制度提出,执法办案民警依法提取或固定涉案财物后,应将涉案财物在二十四小时内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查验入库。县局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反本规定的,局纪委督察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的出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了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实现了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实时监督的转变,推动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欧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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