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重庆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好相关群体利益,严格编制管理和财经纪律,细致稳妥地推动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政府刘伟副市长出席会议。
此前,重庆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重庆市范围同步实施。改革的范围是重庆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基本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待遇按新办法执行,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热线12333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