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以新《环保法》为利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和“两高”环保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保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5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正式实施,《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稿)》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三次审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5项地方标准颁布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9项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待征求意见;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全市环境监察系统铁腕治污,对各区县政府完成了两轮工作督查,并开展了多类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63489人次,检查企业34326家次,立案1472起,下达处罚决定858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345起,共处罚款8613.17万元,处罚金额为2013年的8.5倍、2014年的5倍;全年全市实施查封扣押18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5件,移送公安部门涉嫌行政拘留案件6件,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6件。高质高效处理群众环保举报,全年通过多种途径共受理群众举报件16446次,处理率100%。
正式签署《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建立,明确三地将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针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以及区域性环境问题,集中时间开展联动执法。同时,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加紧密,市环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多个部门多次做专题研究并发布实施意见,共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