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河北1月13日电 张建军 周宵鹏 1月13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首个项目,该条例历经四次审议,几经修改,终成为河北“治霾”的重要法治保障。
“在河北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京津冀三地首次开展立法协同,就建立协调机制、环评会商、协同监管、联防联治等作出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说。
当前,河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空气质量尚未根本好转,雾霾锁城几乎成为河北多个城市冬季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一号工程”,2014年初开始着手起草,2015年6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提交大会单独审议。
2015年3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明确三地制定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将相互交流,吸收彼此意见,使其既能满足本地立法实际需求,也能照顾其他省市的关切,最大限度地发挥京津冀在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
完成建章立制后,三地协同立法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一批急需的立法协同项目随即启动。由于京津冀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协同立法的优先选项。作为生态环保中最为急迫的重大立法项目三地对大气污染防治展开联合攻关。
“为使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统一行动,联防联治,坚持标准相同、处罚相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专门赴京津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两地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也征求了河北的意见,三地就此项立法达成高度共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说。
在征求河北省和北京市人大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单列为第九章。《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专设一章“重点区域联防联治”,力求京津冀相关工作机制衔接配套、彼此呼应、形成合力。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河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该条例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京津冀协同立法重在“协同”,有利于通过立法破除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使三地各项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统一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推进优势,《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体现了三地协同工作的成果。
据了解,随着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下一步,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促进人才和其他市场要素自由流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等问题,都将成为三地谋划和推进联合攻关的重大立法项目。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