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拟取消7天晚婚假 仅剩3天婚假

2016年01月20日 15:55   来源:辽沈晚报   

  婚假可能只剩3天,158天的产假拟扩大到所有人群。

  辽宁昨日公布计生条例征求意见稿,该稿删除了“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草案获审议通过,我省将取消7天晚婚假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婚假只有3天。晚婚婚假拟取消,增加的60天产假拟不再以“晚育”作为条件。

  另外,再婚夫妻如果其中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拟可以生两个孩子。

  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我省形成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了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和调整。

  符合规定的夫妻

  可自选生育时间

  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草案规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时间。

  增加的60天产假扩至符合规定的所有夫妻

  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奖励待遇。

  为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规定,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落实责任。

  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不再需要持证明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条款。删除“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条款。

  再婚夫妻中的一方

  婚前无娃可生俩

  草案提出,符合下列一个条件都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子女。其中一个条件为“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仍可再生一个。

  其他几种情况如下: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为什么取消“晚育奖励”?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官员曾对媒体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2.申请再生,多长时间能知道到底让不让生?

  答:15天。符合条件的夫妻应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再生育通知单,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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