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去年办结逾六千件减刑案 变更率不足五成

2016年02月04日 13: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金志华 熊斌 徐金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消息称,去年共办结减刑案件6019件,变更减刑幅度案件2978件,变更率为49.5%,平均减刑幅度从2014年的10.26个月降至2015年的9.32个月。办结假释案件38件,其中裁定予以假释31件,假释转减刑1件,不予假释2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退回)假释案件4件,金融类和涉黑类罪犯假释为零。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以“五个一律”为重要抓手,通过创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规范办案程序,细化审判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审理,取得了刑罚执行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过去减刑、假释程序不透明的旧弊,武汉中院规定:报请减刑假释案件一经立案,就立即上网公示,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对武汉市副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落实每案必经开庭审理、听取检察院意见、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报请省法院审查批准后作出裁定的程序。其它案件的开庭审理率也由原来不到10%增加到30%多,通过公开开庭,让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审理结果,严格实行裁前公示制度。即每次在作出裁定前,都将合议庭评议的结果,包括对每个罪犯减多少刑、是否假释等情况在监狱进行公示,让罪犯通过裁前公示能够了解到我国规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充分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申辩权。

  在案件审理中,武汉中院定期与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对减刑、假释的条件与标准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研究,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为加大公开力度,去年还邀请了20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对庭审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武汉中院要求办案人员严格“四审查”,即严格对减刑条件中“确有悔改表现”和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的审查,严格对“三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延长的审查,严格对罪犯立功获奖情况的审查,严格对执行罚金刑和赔偿受害人损失情况的审查。

  例如罪犯张某某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交纳)。刑罚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系暴力罪犯,且因无故殴打他犯受严管处分,故不能认定其有“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

  刑罚执行工作中往往存在财产刑执行到位率较低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武汉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对罪犯的教育,让罪犯懂得履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消除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罪犯的侥幸心理和确无履行能力罪犯担心得不到减刑、假释的疑虑。另一方面加强与罪犯及其家属的联系和沟通,使其明白财产刑执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增强犯人及其家属履行刑事判决财产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还加大了对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的审查力度。全面审查罪犯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民政局、司法局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罪犯在监狱的消费记录等材料,并选择一些重点案件,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到罪犯户籍地、常住地,对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进行调查核实。2015年,武汉中院追缴的赃款和罚金数量创历史新高,达到500多万元。

  据悉,去年武汉市法院共审理监狱提请“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351件。其中办理减刑案件348件,占全部减刑案件5.8%,裁定不予减刑2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退回)案件12件。办理假释案件3件,占全部假释案件7.9%,金融类罪犯和涉黑类罪犯假释为零。(完)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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