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再审许玉森等4人抢劫案 宣告许等人无罪

2016年02月05日 10:31   来源:东南网   

  昨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消息: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再审—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福建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案。

  福建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人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四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四人无罪。

  此次再审开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审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并通知部分证人到庭质证。各方对原判认定四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及处理发表了意见,—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改判。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案件当事人亲属,各界群众等近50人旁听了庭审。(记者刘清华)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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