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云南大理推行离婚预约:近半预约者放弃离婚

2016年02月23日 18:22   来源:新华网   侯文坤

  离婚预约--给冲动型离婚“降降温”

  我国离婚率多年来持续攀升,劳燕分飞的故事时时都在上演。今天,如何保卫婚姻?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去年全面推行离婚预约登记制度,在离婚前设置一段缓冲期。一年来,这一做法的效果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调查。

  7天冷静期,近半预约者放弃离婚

  “你俩再考虑一下,先预约,想好后,下周再过来吧。”

  这一句看似轻松的话,在过去一年,帮助云南大理4500多对夫妻放弃了离婚的行动。作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的工作人员,杨竹娥告诉记者,这是2015年最让她感到欣慰的事。

  “离婚预约登记正是不想让婚姻轻易‘碎掉’。”杨竹娥说。去年2月1日起,云南大理州12县市全面推行离婚预约登记制度,即要离婚的夫妻,可选择先填写《离婚登记预约表》,预约时间为一周,满7天后才能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现代家庭离婚原因很复杂,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冲动型’的,甚至是为追求个性,尤其部分年轻人嚷嚷着要离婚,往往是因缺乏沟通,闹点小别扭就认为日子过不下去了。”杨竹娥说,类似不理性的离婚经常发生,有的被工作人员劝说后改变了想法,有些固执的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没隔几天又跑回来复婚。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局长王兆炜说,提供一个缓冲期,就是给准备离婚的夫妻一段冷静的时间,给情绪冲动的他们“降降温”,好好考虑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真到了非结束不可的地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近一年时间里,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部门共受理离婚预约登记9571对,已办理离婚登记5040对,未办理4531对,有47%的预约者放弃了离婚。

  记者了解到,离婚预约登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强制的,在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情况下,对于婚姻完全破裂、当事人意愿明确、手续完备的,当地民政部门还是尊重其双方意愿现场给予及时办理。

  办离婚先预约,起初褒贬不一

  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当下,离婚预约登记的做法一开始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挽救婚姻的积极探索;也有一些反对者表示这干涉了个人自由。

  昆明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认为,从法律视角来看,离婚预约登记是离婚程序上一种人性化的调整,对挽救婚姻起到了一定作用。

  古语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但是,由于观念变化等因素,传统的婚姻关系正在面临挑战。这些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某种状况。

  “以往竭力维持婚姻,如今稍不顺意就离婚。”杨竹娥说,由于婚姻自由,加上办理结婚和离婚的手续简便,一些人对婚姻的态度比较草率,以至于半年婚姻、一月婚姻,甚至一周婚姻屡见不鲜。

  李承蔚说:“离婚不仅牵扯到夫妻二人,还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虽说‘强扭的瓜不甜’,但离婚后对夫妻双方特别是下一代成长造成很大影响。”

  昆明市民郭先生说,离婚预约登记有利于婚姻观念的理性回归。从预约到确定离婚中间这个过程,也许能让彼此对婚姻关系有新的认识。

  理性认识婚姻,维护家庭和睦

  记者了解到,为减少冲动离婚带来的社会之痛,我国多个地方都在尝试积极的“干预”举措。北京、上海等地婚姻登记部门设立离婚调解室或离婚劝和工作室,还有广州、甘肃等地一些城市也推行了离婚预约登记制度。

  尽管有一定效果,但相关人士提醒,仅仅在离婚前设立一道门槛是不够的,还需为婚姻提供正确、积极、有效的引导,以促进婚姻关系和家庭的稳定。

  “应倡导树立成熟、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责任,加强婚姻辅导。”杨竹娥说,民政部门的工作毕竟有限,如果能有社会“干预”的纵深推进,健全心理咨询和婚姻辅导服务平台,及时进行专业疏导,将对家庭关系大有裨益。

  李承蔚建议,加强社会文化层面的引导,依托社区服务做好婚前引导、婚后疏导以及亲情督导等,让夫妻双方理性认识婚姻,维护家庭和睦。

  专家认为,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减点速,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法律人士等携手努力,帮助人们建立更加理性的婚姻观念,认真负责地对待婚姻与家庭关系。 (记者 侯文坤)

(责任编辑:石兰兰)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